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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大学校内进行教学、科研、生产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本规定所指剧毒品是指国家GB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所规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实验设备处、校产办、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负责对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校产办负责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各学院、中心、企业、附属学校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管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实验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向职能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或校产业办申请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保卫处治安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学校的剧毒品仓库要安装电话和报警探头,保证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室存放。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有关人员到学校剧毒品仓库领取剧毒物品,必须有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各学院、中心教师在本院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同意,企业内生产人员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厂领导签字同意。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各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实验设备处或校产办同意,报校保卫处备案,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职能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学校在组织救援时由保卫处向南宁市公安、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救援。

第十四条禁止校内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教学、科研、生产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或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各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中心、企业要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校产业办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校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五年九月一日